【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汉寿县林业局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破坏生态安全案
2022-06-23 00:03:33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6078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及破坏生态安全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64日,经依法查明,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前提下,于2020年5月,在株木山街占用林地3860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10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黄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及破坏生态安全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617日,经依法查明,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前提下,于2020年6月,在株木街道占用林地2162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832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来   源:汉寿县林业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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