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气象设施 守住防灾底线
2026-07-20 19:54:57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2538

入伏以来,汉寿县持续高温,强对流天气频发,气象观测设备是精准预报、防灾减灾的重要基础。近日,崔家桥镇永固站雨量桶遭人为损毁,监测数据失常。依据气象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下面为大家科普气象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注意事项。




常见气象设施




下面列举几种较为常见的气象设施:
















空气温湿度传感器

风速风向传感器

称重式雨量传感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为保障气象数据精准监测,严禁损毁气象设备,严禁破坏观测环境,严禁干扰设备运行损坏气象设施涉嫌违法,发现破坏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反映!


来   源:网络综合

编   :傅莹莹

一   :周海燕

二   :郭政达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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