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寿融媒5月15日讯 朱某某、曾某某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1日8时许,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在汉寿县坡头镇西洞庭湖车昏村禁捕水域开展禁捕巡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朱某某、曾某某捕捞结束后驾船返程,执法人员当场将其查获。经调查,当事人朱某某、曾某某在案涉禁捕水域(N:28.949394,E:112.191870)操作1艘无动力白色胶船,布设35副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虾笼、蟹笼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黄鳝、龙虾等渔获物,经称重共计59.7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朱某某、曾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属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审 伍 宏
二审 郭政达
三审 张智峰
责编:伍 宏
来源: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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