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一起行政执法案例
2026-03-19 09:39:46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编辑:伍 宏 | 作者:廖丹          浏览量:392

汉寿融媒3月19日讯(通讯员:廖  丹)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一起行政执法案例予以公开: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日20时许,驾驶人刘某东驾驶牌号为湘J25562的小型轿车,搭载代某杰、邱某明、邱某华三人,沿汉寿县太子庙镇壹号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末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外山体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东及三名乘客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刘某东在事故发生前曾饮酒,且在被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司法鉴定还显示,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82km/h,存在超速行为。

综合证据认定,刘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更值得警惕的是,事发当晚,刘某东在遇交警设卡检查时,为逃避检查掉头逆行,最终因不熟悉路况、车速过快酿成事故。

事故导致乘客邱某明重伤、邱某华与代某杰轻伤,后果严重,教训惨痛。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东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3月19日



一审  伍   宏

二审  刘晓燕  

三审  张智峰


责编:伍 宏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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