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两起小型轿车非法营运案
2026-03-18 16:21:40          来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 编辑:伍 宏 | 作者:周琪          浏览量:463

汉寿融媒3月18日讯(通讯员:周  琪)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某驾驶湘JDA1728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5日,刘某驾驶的湘JDA172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刘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3月5日对驾驶员刘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驾驶湘JD12080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7日,李某驾驶的湘JD1208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李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3月17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一审  伍   宏

二审  刘晓燕  

三审  张智峰




责编:伍 宏

来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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