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乡环境污染,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管理区)实际,决定在全县(管理区)范围内分区域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龙阳街道(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环城社区、龙珠园社区、护城社区、南郊社区、新街社区、花木兰社区、南湖社区、宝塔河社区、粟公堤社区、张家湖社区);辰阳街道(杨旗嘴社区、双板桥社区、大杨镇社区、席家嘴社区、仓儿总社区、岩屋场社区、纽口河社区、城北河社区、园林社区);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红旗社区、西湖社区、陈家塔社区、辰护垸社区、回回社区、麻园坝社区、岭湖社区、老鹳树社区);沧港镇(新兴社区、友谊桥村、报国村、八鸽山村、万福村、青山村、北拐村);聂家桥乡(堤北社区、十甲山社区、熊家铺村、肖家湖村)。
汉寿大道沧浪河以南沿线两厢 500 米内;S224 沧浪河以南至太子庙集镇以北沿线两厢 500 米内;高新区、清水湖旅游景区及所有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西湖管理区西湖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具体为:东抵金鑫大道,北靠朝阳路(包括园艺村新康组、西湖水岸及原纸厂家属区),西至滨河路(包括园艺村新桥组、西洲乡渔场一部分),南抵西湖迎宾大道(包括新港村一组一部分)的城镇建成区。
全县范围内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西湖管理区除禁放区以外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县(管理区)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紧密协作。(二)家长、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在禁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制止人的,依法从重处罚。举报电话:0736-2337989(禁放区);0736-2862883(限放区);0736-2823495(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汉政通告〔2024〕1 号)同时废止。


编 辑:梅 佳
一 审:刘晓燕
二 审:周海燕
三 审:张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