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曝光4起违法建设案例
2024-03-07 14:47:17          来源: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 编辑:彭炼 | 作者:席鹏、张玲          浏览量:55059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辰阳街道办事处办理的4起违法建设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魏某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钢架棚案

【基本案情1】2024年2月18日,辰阳中队执法队员在巡逻中发现魏某在辰阳街道双护东路6号,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决定】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4年3月6日,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辰阳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曾某兵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钢架棚案

【基本案情2】2024年2月29日,辰阳中队执法队员在巡逻中发现曾某某在辰阳街道双板桥西路46号,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决定】曾某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4年3月6日,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辰阳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金某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钢架棚案

【基本案情3】2024年2月19日,辰阳中队执法队员在巡逻中发现金某在辰阳街道水军东路122号,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决定】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4年3月6日,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辰阳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田某平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砖混钢架棚案

【基本案情4】2024年2月27日,辰阳中队执法队员在巡逻中发现田某某在辰阳街道同庆路173号,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搭建砖混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决定】田某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4年3月6日,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辰阳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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