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41: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11-23 20:34:49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思怡 |          浏览量:4060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廖某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日21时1分许,驾驶人廖某杰驾驶湘J59**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罐头嘴镇鼎丰农业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廖某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宋某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7日14时58分许,驾驶人宋某桃驾驶湘JQW**0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汉沧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8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宋某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施某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日19时49分许,驾驶人施某东驾驶湘JE6**9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永兴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1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施某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9日18时43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湘J36**0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蒋家嘴镇阳南塘至百禄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8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瞿某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4日20时59分许,驾驶人瞿某德驾驶湘JGU**7小型越野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省道224线159公里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瞿某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黄某红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日20时43分许,驾驶人黄某红驾驶湘JA5**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24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713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黄某望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日13时59分许,驾驶人黄某望驾驶贵DC5**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崔家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4509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某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李某明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日9时39分许,驾驶人李某明驾驶湘J39**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425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杨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6日17时55分许,驾驶人杨某驾驶湘J49**5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株木山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796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500元。


朱某军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日16时13分许,驾驶人朱某军驾驶湘M03**9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9519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朱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500元。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刘思怡

   :周海燕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要闻
视频
推荐
我要报料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