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35:汉寿县多部门通报4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10-09 10:39:43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2172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水利局办理的1起、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华某加油站

非法占地修建加油站配套设施案

【基本案情】经成品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摸排发现,1992年,汉寿县华某加油站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崔家桥镇蔺家山村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加油站及配套设施,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2023年3月30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经勘测定界确权和规划审查认定:非法占用的896㎡土地,有农用地(旱地)473㎡,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423㎡,系汉寿县崔家桥镇蔺家山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汉寿县崔家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但该项目用地将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8月14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华某加油站退还非法占用的896㎡土地至汉寿县崔家桥镇蔺家山村集体管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96㎡土地上修建的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非法占用896㎡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2.4765万元(罚款标准:耕地30元/㎡、建设用地25元/㎡)。


汉寿县江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修建石油气站配套设施案

【基本案情】经成品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摸排发现,2011年6月,汉寿县江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动工修建硬化石油气站,擅自超审批范围占用罐头嘴镇南赶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18㎡修建液化石油气站配套设施,2012年建成并经营至今。该公司利用超占的土地铺设三条输气管道,建设一个占地137㎡的遮雨简易棚,修建围墙128.7㎡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2023年6月28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经勘测定界确权和规划审查认定:汉寿县江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超占的土地,为农用地(水田),系汉寿县罐头嘴镇南赶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汉寿县罐头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8月15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江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18㎡土地至汉寿县罐头嘴镇南赶村村民委员会管理;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18㎡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218㎡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6540元(罚款标准:耕地30元/㎡)。

汉寿县水利局
依法查处一起违法擅自填占渠道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7日,经调查,当事人曾某某,在洲口镇龙打吉村三组羊儿港渠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占渠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曾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3年10月7日责令曾某某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麦莎量贩式KTV涉嫌歌舞娱乐场所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5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太子庙镇太子社区四组对麦莎量贩式KTV开展中秋、国庆节前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208号KTV包厢接纳了1名年龄为15岁的消费者,麦莎量贩式KTV涉嫌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麦莎量贩式KTV改正涉嫌违规行为,并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案处理。

来   源: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汉寿县水利局

             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   辑:傅莹莹
   :周海燕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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