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17:汉寿县两部门通报3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6-21 23:02:1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彭琼子 |          浏览量:3949


寿县林业局2寿1


汉寿县宏某木制品加工厂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6月20日,经依法查明,坡头镇宏某木制品加工厂灭火器压力不足。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湖南省林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第8条:林业生产、加工单位未建立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巡查等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不落实,县林业局已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刘某傅木材加工厂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6月20日,经依法查明,蒋家嘴镇刘某傅木材加工厂无灭火器、未预留出足够消防通道。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湖南省林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第8条:林业生产、加工单位未建立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巡查等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不落实,县林业局已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吴某兰露天焚烧秸秆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4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秸秆禁烧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兰在聂家桥乡十甲山社区十八组自己的责任地里露天焚烧秸秆,现场火点2处,焚烧面积约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6月14日责令当事人吴某兰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林业局

             寿
   
   :黄学丽
     
    

责编:彭琼子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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