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汉寿县**米业有限公司伪造大米检验报告结果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5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函,要求该局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单结果为合格(抽样单编号PP19430000003531251、生产日期20190710的“佳诚香米”),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结果不同(抽样单编号PP19430000003531251、生产日期20190710的“佳诚香米”,2019抽检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伪造大米检验结果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伪造大米检验结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伪造检验结果报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刘译林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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