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徐某某(汉寿县xx冻库业主)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在汉寿县龙阳街道花木兰市场的经营场所及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冻库内贮存有待售的进口冷冻猪脚4件、进口冷冻鸡爪4件、进口牛金钱肚3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票据,也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涉案产品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9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牛金钱肚、进口冷冻猪脚、进口冷冻鸡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减轻处罚相关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没收扣押的进口牛金钱肚3件、进口冷冻猪脚4件、进口冷冻鸡爪4件;没收违法所得4260元;处罚款16000元。
责编:刘译林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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