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曾某驾驶湘J36W95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4日,曾某驾驶湘J36W95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曾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9月20日对曾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牟某驾驶湘J21F57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9日,牟某驾驶湘J21F57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牟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9月22日对驾驶员牟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长常汽车服务中心违规经营案
【基本案情】汉寿县长常汽车服务中心从2020年10月13日开业至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长常汽车服务中心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机动车维修经营,停业整顿15天。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
三审 彭庭毅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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