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汉寿县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曝光台(第121期)
2022-01-06 22:18:2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彭琼子 |          浏览量:5675

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城管执法局、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景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渣土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1年12月6日上午10时30分,汉寿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景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指定地点外随意倾倒渣土,经现场勘查,倾倒总量3900立方,面积约3000平方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发出了处罚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汉寿景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渣土运输未覆盖沿途撒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1年12月17日,汉寿县景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湘J37302)未覆盖在辰阳北路沿途撒落,严重污染辰阳北路部分路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12月17日,汉寿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已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余某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0日,汉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汉寿县八角楼小区进行检查时, 发现余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汉寿县八角楼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经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拒不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余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胡某明驾驶货车载物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 2021年12月17日12时39分许,驾驶人胡某明驾驶湘J7D5*0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载物超载在汉寿县汉寿大道亿真公司门口路段,被治超民警当场查获。胡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实载100300千克),对胡某明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6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   源:县城管执法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公安交警大队
   :彭琼子
   :黄学丽
    
   

责编:彭琼子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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