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坚守好防风险保安全的底线】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通报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6-10-22 16:51:4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104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周某驾驶湘JDH3688小型轿车

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6年10月19日,周某驾驶的湘JDH368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周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10月21日对驾驶员周某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熊某驾驶湘JD53777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6年10月19日,熊某驾驶的湘JD53777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熊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10月20日对驾驶员熊某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郭政达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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