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典型案例

这些网络行为要不得
党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案例1
某机关干部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
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2
某局文化馆原馆长贺某某利用党员干部身份开展互联网传销活动。2016年6月,贺某某在“善心汇”网站注册会员后,通过手机微信、口头宣传讲解等方式,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他人成为非法传销组织一员,赚取非法利益6.62万元。2019年8月,贺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来 源:
网信静海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朱自刚
二 审:郭政达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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